国旅联合: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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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6-临 030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不适用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在《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岭公司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
     零,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以最终年
     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
分别为(2026)京 01 民终 3769 号、(2026)京 01 民终 3774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对应案号为(2026)京 01 民终 3769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
达岭公司”)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润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岭西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公司”)
岭西公司、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延庆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及诉讼的公告》。
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 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纳)。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5-临 087)
  公司不服延庆法院(2025)京 0119 民初 4071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
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八达岭公司 2025 年 3 月 25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八达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在 2025 年 3 月 25 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
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于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 01 民终 3769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案件对应案号为(2026)京 01 民终 3774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披
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5-临 050 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
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 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纳)。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5-临 087)
  公司不服延庆法院(2025)京 0119 民初 4072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
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八达岭公司 2025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八达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在 2025 年 3 月 25 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
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于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 01 民终 3774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岭公
司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
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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