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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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4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596.81 万元及利息 211.13 万元(利息自损失实际产生之
      日计算至四被告实际赔偿原告损失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暂计到起诉之日 2026 年 6
      月 1 日)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
      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
      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鄂
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内 0627 民初 5545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
司与本案被告发生侵权纠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法院已
经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   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一: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1186C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付元
  被告二: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63077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 16 号 5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军亮
  被告三: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693791XL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被告四: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审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0QXBYU2B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滨河街道中国石油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五:江苏福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曼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0AQX49F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娥
   被告六:付*亮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新路****
   被告七:薛*前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丹青路****
   (二)诉讼请求
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3,596.81 万元
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损失实际产生之日计算至四被告实际赔偿原告损失之日止,利
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到起
诉之日(2026 年 6 月 1 日)为 211.13 万元;
间、二车间”所生损失 3,333.23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损失产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
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围(5000 万元)内对被告五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马泰壕煤矿矿井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以
下简称“涉案项目”)的总包单位,被告一设计院为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被告二
监理公司为涉案项目的监理单位,被告三永煤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四
图审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图审图单位。被告五福曼公司为涉案项目“预处理综合
车间(一车间、二车间)”的钢结构分包单位,被告六、被告七为被告五的股东(其
中被告六占股 99%,被告七占股 1%)。
  因被告一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涉案项目预处理综合车间
低跨区域(简称“一车间”)在 2023 年 10 月 19 日发生较大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
原告作为总包单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原告因事故垫付
了款项(总体金额远超过起诉所主张的暂定损失)。现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
付。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专业机构作出的
《检测鉴定报告》,系因被告一设计院提供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被告四图审公
司未能审查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而被告三永煤公司将未经审查批准设计图
提供给总包单位施工作业。次要原因是被告五福曼公司实际施工不到位,同时被告
二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等监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等
规定,以上五被告对于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共同赔偿原告因事故而遭受的损
失。
  经核算,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已经高达 3,807.94 万元。该损失中不包括后续
其他分包商向原告索赔的损失及其他或有损失,后续待该部分损失金额确定后,原
告将根据情况在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另案起诉被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诉讼,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
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
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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