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圣法字(2026)第11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
席了于 2026 年 7 月 3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 号 22 楼会议室举行的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
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
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
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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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
份248,999,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184人,代表股份2,043,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6,532,08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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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及股东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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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刘毅 律师
杨晶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