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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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九齐非诉字第 030 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
格式》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台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夏亭亭律师、
陈思羽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
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
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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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决定于2026年7月3日(星期五)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烟台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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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信息披
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山东省招远市
金岭镇寨里村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9:15—
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6日。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90名,代表公司563,113,420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6,81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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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2%。
经过认真审查和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
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即:1、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五名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1 审议《选举杨君敏先生为公司董事》;1.02 审议
《选举李玉林先生为公司董事》;1.03 审议《选举隋君美女士为公
司董事》;1.04 审议《选举贾政庆先生为公司董事》;1.05 审议
《选举姜佳秀女士为公司董事》。2、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
三名独立董事的议案》:2.01 审议《选举孙心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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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2.02 审议《选举张宝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2.03 审议
《选举赵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
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
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
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表决情况:561,940,72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2,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2.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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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561,938,9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0,2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2.0816%)。
表决情况:561,939,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80,53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2.0860%)。
表决情况:561,938,1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79,4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2.0693%)。
表决情况:561,919,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60,5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81.7809%)。
表决结果:561,915,11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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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56,4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1.7185%)。
表决情况:561,915,7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57,0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1.7275%)。
表决情况:561,921,8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363,1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81.820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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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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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刘春松】
经办律师
【夏亭亭】 【陈思羽】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