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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临海市新睿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 ○二 六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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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临海市新睿 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6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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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临 海市新睿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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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儡律拥事潞所
公司 己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 是 真实 、
准确 、完整 ,无 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必各法律文 予 以公
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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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儡 律 铞事璐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议 己于 ⒛冗 年 6月 15日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⒛冗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案》。
本 次股 东会 的通 知 公告 (公 告编 号 :⒛ “ -065)。 该通 知 列 明 了本 次股 东会 的时
间 、地 点 、会 议方 式 、出席对 象 、会 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 ,并 对本 次股 东会拟 审议
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
⒛冗 年 7月 1日 15∶ OO至 ⒛ %年 7月 2日 15∶ OO向 全 体股 东提供 网络形 式 的投
票平 台 。
,
持 下如期 召开 。
据此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知 、召 开方 式及 召开程序
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代表股份 刀 ,” 2,⒕ 1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81.1998%。
(1)本 所 律 师根据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提 供 的截 至 ⒛“ 年 6月
乃 日下午股份 转 让 结束 后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 司
全体股 东名册 ,对 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 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 的身份 证 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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踺靓子 法律意见
反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O0O%;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OOO%。
表决结果 :同 意 9,855,451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OOOO%;
反对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OOOO%;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O00%。
关联股东张继周 、董李强 、龙效周 、台州新锐泓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回 避表决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 己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证
券法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 ,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