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 安德利:2025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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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98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26-031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于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4,188,000股(包含 A 股和 H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256,400.00
元(含税)
    。其中,公司 A 股股份总数为 270,536,00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
    ,共计向公司 A 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1,160,8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详
见 本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于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披 露 易 ”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2025 年末期股息”的公告。
     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 DONGHUA FRUIT INDUSTRY CO.,LTD.、山东安德利集团有
限公司、CHINA PINGAN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和
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 DONGHUA FRUIT INDUSTRY CO.,LTD.、山东安德
利集团有限公司、CHINA PINGAN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
限公司和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
股 A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前述国税函〔2009〕47 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对于沪股
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3396069
     特此公告。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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