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益方生
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方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益方生物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682 号),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18.12 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083,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101,646,630.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2,153,369.82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542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益
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2-003)、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9、2024-031、2025-032)、
《益方生物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05),公司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40,936.00 198,215.34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拟新增全
资子公司益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祺生物”)为募投项目
“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
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益方生物、益发生物科技(北京)益方生物、益发生物科技(北京)
InventisBio LLC InventisBio LLC、益祺生物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益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400MAKFMXYB3M
注册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 105 号院 6 号楼 3 层 372 室
注册资本 800 万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
经营范围 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26 年 6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 邵长准
四、本次拟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
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事项,并与公司、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益祺生物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
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上述子公司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