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 尖峰集团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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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2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不
含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
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
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412,900,59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股份 2,170,000 股后的股份 410,730,594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073,059.4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X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
(410,730,594×0.10)÷412,900,594≈0.10 元。
     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8       -              2026/7/9        2026/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及证
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
国税函〔2009〕47 号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尖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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