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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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丰股份”)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文才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法律意见书
行了充分的核验查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
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
讨论。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和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上的有关人员的签名、印
鉴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原件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其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
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有关主管单位、公司、王文才先生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
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润丰股份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王文才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10419710218****。
                                                         法律意见书
( http://www.csrc.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王文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85,5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KONKIA”)、山东润农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润农”)为王文才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控制的企业,构成王文才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其中,山东润源持有公司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2%,山东润农持有公司 17,037,397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4.67%。王文才先生及山东润源、KONKIA INC、山东润农合计持有公
                                             法律意见书
司股份 246,556,8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4%。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王文才先生关于本次增持计划的通知及公司的公告,王文才先生拟自增
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
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
   (三)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告知函、公司披露的公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资料,本次增持情况如下: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王文才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王文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93,6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2%。山东润源、KONKIA INC、山东润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
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王文才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润源、山东润农、KONKIA
合并计算的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4%,超过润丰股份已发行股份
的 50%。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相
关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事项为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即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 4 亿元的,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润丰股份的股本总额为 364,505,266 元。本次
增持完成后,王文才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67.70%,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王文才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润丰股份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润丰股份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公司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方式、
价格、金额、实施期限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专区信息披露业务系统上传《山东
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并拟定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
                               法律意见书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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