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科科技: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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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04 号)批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1,701,388 股,发行价格
为 46.08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999,999,959.04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截至 2026 年 6 月 2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圆全验字〔2026〕00000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
试验区永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开户
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自贸试验区永丰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永丰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灵助”工业软件 AI 工具集开发项目、
建设项目、                  “灵智”具身智能 AI 训推平台
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东旭、张瑞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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