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5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释 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翰宇药业、公司 指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完成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归属日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博星证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声 明
博星证券接受委托,担任翰宇药业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均与
原件保持一致,并对前述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
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
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
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
他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1%。其中,首次授予 1,735.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8.97%;
预留授予 2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约占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1.0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员、公司(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 1 名加拿大籍员工沈亚平先生,其系公司现任董
事、执行总裁,对公司的战略布局、业务发展及规范管理发挥重要作用。本激励
计划将其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
协议。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共计 105 人)
预留 215.00 11.03% 0.24%
总计 1,950.00 100.00% 2.21%
注 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
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
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
注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61 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22 元的 50%,为
每股 11.6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95 元的 50%,
为每股 10.48 元。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逾期未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
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35%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35%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30%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35%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35%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30%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
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
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归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n)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四个等级,各归属期内,公
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80% 0%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
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不得递延。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案)》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激励计划(草案)》为准。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公司已承诺,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条件。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和授予总量,激励对象
的确定和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
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本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可行性。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第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第 8.4.5 条的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
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
行。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规定,激励成本将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公
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财务指标,能够
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以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能够达到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
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在激励对象、激励总量、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
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
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
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
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
励总量、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内容均依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可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助推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使全体股东同步受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激励计划的实施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决议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
电 话:0755-26588036
传 真:0755-26588022
联系人:李娉娉
本报告一式两份。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