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9 证券简称:赣粤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6-029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35,407,014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7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公路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江西运输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五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53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27021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