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5 证券简称:超颖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6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7,029,32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924,691.36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 对于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后续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4 元
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已根据商务
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
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144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 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对于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
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内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4-3861688
特此公告。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