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2026-028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1,787,3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17,873.19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Beken Corporation、上海英涤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析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帕溪菲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得投资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财税〔2012〕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8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09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086811 分机 8899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