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1 17: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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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
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法律意见书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
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
                                           法律意见书
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志
强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 日的 9:15~9:25、9:30~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7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71,823,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2.499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 283,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76%。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法律意见书
代表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 283,4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77%。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名,代表股份 283,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76%。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本
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
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1,899,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8%;
反对 207,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669%;反对 207,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3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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