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本行、投资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
金融为民,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公平正义、公序良俗
和社会道德,充分做好风险应对及处置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 1 —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信息披露义
务人、境内外各级机构、控股股东、外部单位等。各子公司应参
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应及时、公平地披露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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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
或通报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并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
露。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
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
露,不在境内市场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境内市场最
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
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本行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应当确保不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行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交易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予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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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本行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本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
制规则,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其摘要。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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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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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事项外,本行还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本行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本行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本行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本行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及时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
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
建议。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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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述书面确认意见
和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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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
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
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条 本行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
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
方案是否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行已披露的股
东回报规划等。本行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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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本行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
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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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行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
报告。本行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
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
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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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 11 —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
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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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节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13 —
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会召集人在股东会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本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事项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
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的意见。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本行应当按交易所要求
提供。
第三十五条 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
本行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
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
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本行股东会召
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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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行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
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
行章程召集、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本行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本行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本办法第三章、
第四章所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
其他重大事件等重大事项的,本行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
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本
行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本行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会应当维护本行正常生产经营秩
序,保护本行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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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行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
— 16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17 —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
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
东的净资产金额百分之五或单笔金额超过 20 亿元的,应当及时
公告。
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
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百分之一
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的对外担
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百分之五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
第四十五条 本行就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
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交易标的计算以及相关审
— 18 —
计或评估工作应当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对应当披露的交易另
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本行根据不同监管规则识别、认定关联方并进
行关联交易管理,具体分为金融监管总局口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口径和财政部企
业会计准则口径。具体关联交易类型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
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
项。
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证监口径的关联
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行与证
监口径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一般关联交
— 19 —
易。
第五十条 本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
报表中披露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口径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
第五十一条 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本行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金融监管总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
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本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并由本行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行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按照交易所
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以及交易
所涉及标的审计或评估工作应当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行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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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主要股东出质股权情况,股东提名董事
情况;
(三)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四)股东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五)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
括董事兼职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成
员情况,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
重要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存在异议事项的,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六)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八)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九)本行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本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十一)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行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照年度信息披露要求披露。
第五十六条 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
— 21 —
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
(四)本行名称、注册资本、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
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行;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本行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罚;
(十)本行或者一级分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交易所网站上
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第五十八条 本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
报告。
— 22 —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内容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中国财
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等监管规定,
并按照《兴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本行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百分之一的;
(二)涉及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
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百分
之一以上的,本行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
公告流程按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报告规则》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 23 —
(一)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
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经营或盈利能力
造成重大影响;
(二)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存在重大风险;
(三)董事会就本行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
展衍生金融业务;
(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
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交易所或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本行应当将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
项发生变化的,本行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本行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
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本行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
— 24 —
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本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
调和办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宜。
本行各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有信息披
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机构及
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各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以及总行
业务对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制作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负
责统一办理本行应当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披露手续。在应当披
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
泄漏。
第六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 25 —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第六十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行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对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九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本行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 26 —
本行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本行存在无法按时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董事会秘书发现本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
披露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
确地公告。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 28 —
第七十五条 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机构及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机构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以及总行业务对口管
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行规定建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送
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本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29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
现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向本行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 本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本行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本行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
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
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
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本行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
建议。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例如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本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
体、研究机构等。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本
— 30 —
行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查资料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和披露程序
第八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行长、财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行长、财务机构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行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董事并保证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
报告;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
— 31 —
第八十六条 尚未公开的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
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办法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者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
事长、并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七条 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者所涉及事项已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
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行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若事项明确且
无负面影响的,报请董事会秘书签发办理;若涉及事项重大且需
要公开披露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签准。
第八十九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
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并刊载于本行网站(www.cib.com.cn),同时置备于本行董
事会办公室、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 32 —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交
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本行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交
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在非交易时段,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行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十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当保证不同的投
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
展。
第九十二条 本行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本行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本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
— 33 —
行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三条 本行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本行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十四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本行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
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行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九十五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十七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34 —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十九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本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向董事
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为核查信息所必
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5 —
第一百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有关信息是
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进
行审慎核查。
董事会办公室核查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请本行董事长审批同意。
第一百零二条 本行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等;
— 36 —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行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若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
行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
第四节 保密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 37 —
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负责
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一百零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本行信
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违规失职行为承
担相关责任。对违规机构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经济处
罚、通报批评等。具体措施参照《兴业银行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2026 年 1 月修订)》(兴银规〔2026〕17 号)执行,必要时
可追究违规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的有关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境
内外各级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3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制银行保险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事件性质要求立
即披露(如信息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本办法所称“及时”
原则上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本办法所
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新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
归董事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原《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 年 12 月修订)》
(兴银规〔2024〕
— 39 —
附件: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
告审批表
— 40 —
附件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告人
(所在部门/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 41 —
— 42 —
附件 2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
秘密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 年度报告 是□ 否□
属信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 重大交易 是□ 否□
类型 日常交易 是□ 否□
— 43 —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 44 —
附件 3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 年度报告 是□ 否□
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 45 —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注:请附后注明)
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注:请附后注明)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请附后注明)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 (注:请附后注明)
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 46 —
— 47 —
附件 4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一)暂缓披露的方式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 年度报告 是□ 否□
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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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注:请附后注明)
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注:请附后注明)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请附后注明)
(九)恢复披露情况(如适 是□ 否□
用) (注:填入“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 (注:请附后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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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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