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
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和董事会
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
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
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
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聘请证券事务代表,
接受董事会秘书的管理和指导,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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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第五条 本规则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行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
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
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
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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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 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本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分管经营业
务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除外)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
会秘书兼任本行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
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行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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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一经聘任应及时公告,同时根据本规
则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办
理相关登记报备程序,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
格,其任期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本行、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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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内部管理制
度等,给本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本行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本
行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并完善本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本行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行长、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并提前报
送董事;建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
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
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
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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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
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并完善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本行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
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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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本行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本行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协调本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本
行股东名册及其他股东持股资料;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行股票
的披露情况,并负责披露前述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办理本行限售股相关事项;
(十四)负责管理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
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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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
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
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本行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本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本行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本行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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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按照本行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本行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并通报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相
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召开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本行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
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
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本行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本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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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后
续培训。
第六章 评价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行章程、董事会
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规定,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
行监督、考核和定期评价,考核评价标准应与董事会秘书职责相
匹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或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外部监管规定或本行规章制度的,其问责相关事宜按照本行
违规问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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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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