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辰科技: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辰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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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ww.junhe.com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 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楼
                                                           目           录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龙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湖
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合法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
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
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准确、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湖北龙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50 在湖北省黄冈市黄
州区西湖工业园青砖湖路 289 号 1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54,108,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5,778,9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4%。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28,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59,887,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果如下:
   同意 59,887,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9,887,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9,887,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9,887,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8,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四舍五入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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