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长 春 燃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2 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6]第 209-2 号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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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大街 3777 号明宇金融广场 A4 座 5 层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6]第 209-2 号
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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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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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87 人,代表股份共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出席会议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的议案》;
方案〉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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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计3项,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网络合计投票
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关于制定〈公司董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99.7999% 0.1368% 0.0633%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数的比例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259,952 493,800 228,100
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75.7902% 16.5601% 7.6497%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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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网络合计投票
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关于制定〈公司董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99.7882% 0.1483% 0.0635%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数的比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187,752 535,400 228,700
的议案》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74.1146% 18.1378% 7.7477%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回避表决情况:现场出席的关联股东佟韶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网络合计投票
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99.7985% 0.1326% 0.0689%
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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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