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6)嘉字第 0629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瑞欣律师(以下
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
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6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请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
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该规定符合股东会规则的
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122,077,2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493%;中小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39,020,03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6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17,649,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13%;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34,592,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3 人,代表股份 4,427,89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9%;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3 人,代
表股份 4,427,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79%。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
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股东会规
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1,133,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7%;
反对 9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0%;弃权 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075,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1,133,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7%;
反对 9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0%;弃权 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075,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995,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6%;
反对 1,0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0%;弃权
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37,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7532%;弃权 7,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968,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14%;
反对 1,0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910,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7765%;弃权 25,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637,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302%;
反对 3,3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3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637,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5938%;弃权 29,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关联股东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医疗健康产业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896,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98%;
反对 1,0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5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896,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050%;弃权 29,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关联股东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医疗健康产业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3,337,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409%;
反对 3,694,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280,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9.4691%;弃权 5,044,7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87%。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62,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7%;
反对 1,36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37,604,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5109%;弃权 45,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瑞欣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