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
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
问、安全生产总监,以及董事会选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约束,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
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
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
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具体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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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奖惩事项;并对相关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
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管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含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
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当年经审计的
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
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
的部分,由公司支付。除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享受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之外,不
得违规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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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安排发生岗
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公司,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
月起,除按当年在其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公司根据核定的绩效年薪
水平进行清算。已发绩效年薪超过核定水平的,须追索扣回超发
的金额。
第十三条 因财务造假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公司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
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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