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报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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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报酬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包括:公司执行董事、非执行
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
  第三条    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董事的报酬
标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董事的报酬标
准,按照在经理层的任职和考核情况,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执行董事报酬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专职外
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报酬和工作补贴标准,分别按
照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
法》和退出现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担任外部董事工作补贴标
准有关规定确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
分构成。年度基本报酬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
基本报酬,按照规定标准按月发放。会议津贴是独立非执行
               - 1 -
董事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补助,按照规定
标准和参加会议次数发放。
  第六条   职工董事报酬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
及本人任职岗位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除按上述规定领取报酬之外,不得在
公司领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福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因财务造假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公司将对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中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报酬、工作补贴)管理办法》
(中铁股份劳社〔2017〕11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援引文
件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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