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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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报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波律师和王嘉南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
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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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
议公告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
体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芳园路 138 号粤传媒大厦 32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
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份 764,503,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8454%。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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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
布。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69,507,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81%;反对 59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75%;弃权 1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6,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171%;反对 5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57%;弃权 1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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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72%。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9,501,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174%;反对 5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12%;弃权 1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5%。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9,48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88,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899%;反对 6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64%;弃权 1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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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69,502,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01,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296%;反对 5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24%;弃权 1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8,989,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9,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592%;反对 1,1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88%;弃权 1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激励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9,47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78,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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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49%;反对 6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14%;弃权 1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3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69,469,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68,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539%;反对 6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81%;弃权 11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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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李波
经办律师:
王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