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 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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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员工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宏润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
的在职公司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
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公司员工的劳
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终奖励、项目奖励、中长期激励收入
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原则:按岗位价值、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确定各个
岗位的薪酬标准。
  (二)业绩导向原则:员工的实际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状况、部门绩效和个人
的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三)市场导向原则: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证公司薪
酬水平在行业和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增长水
平等;
  (二)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薪酬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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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岗位责任及工作强度;
  (四)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
  (五)工作经历、学历及专业职称;
  (六)公司紧缺人才;
  (七)个人业绩考核情况;
  (八)特别贡献。
  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流程
  (一)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员工的年度薪酬计划、
薪酬调整计划等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订和调整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员工薪酬结构
标准计算的工资。
结果计算确定的工资。
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公司给予的额外工资。
给予员工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由公司根据情况进行确定或调整。
点工作、创新项目取得的成绩、创新性的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绩,给予的奖励。
变化,针对适格员工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
施。
工支付的各类津贴、补贴。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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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及运营指标、岗位工作完成率指标、部门工作完成率指标等。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放至员工个人。
理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司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人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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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中长期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中长期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等确定。
               第七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酬: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1)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追索
相应赔偿。
  (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关证据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与追索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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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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