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
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
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因公司董事长范力先生工作原因未能现场主持本
次会议(线上参会),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中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14 名,代表股份 2,326,006,41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3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列席会议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
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
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
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对议案
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2,310,031,249 股赞成、15,090,180 股反对、884,985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131%、0.6487%、0.0382%;审议通
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2,309,435,787 股赞成、15,907,013 股反对、663,614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75%、0.6838%、0.0287%;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01,823,166 股赞成、15,907,013 股反对、663,614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956%、1.7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312,785,474 股赞成、12,695,142 股反对、525,798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16%、0.5457%、0.0227%;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05,172,853 股赞成、12,695,142 股反对、525,798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604%、1.3823%、
表决结果:2,308,454,578 股赞成、16,509,870 股反对、1,041,966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454%、0.7097%、0.0449%;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00,841,957 股赞成、16,509,870 股反对、1,041,966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888%、1.7976%、
表决结果:785,234,071 股赞成、15,209,489 股反对、826,086 股弃权,分别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7%、1.8981%、0.1032%;审
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785,234,071 股赞成、15,209,489 股反对、826,086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987%、1.8981%、
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
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310,115,305 股赞成、15,040,736 股反对、850,373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168%、0.6466%、0.0366%;审议通
过该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309,365,549 股赞成、15,385,036 股反对、1,255,82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45%、0.6614%、0.0541%;审议通
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2,309,432,159 股赞成、15,318,426 股反对、1,255,82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74%、0.6585%、0.0541%;审议通
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2,309,405,859 股赞成、15,325,426 股反对、1,275,12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63%、0.6588%、0.0549%;审议通
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2,309,442,159 股赞成、15,298,770 股反对、1,265,485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78%、0.6577%、0.0545%;审议通
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2,309,285,291 股赞成、15,463,850 股反对、1,257,273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11%、0.6648%、0.0541%;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901,672,670 股赞成、15,463,850 股反对、1,257,273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793%、1.6837%、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 5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苏州国际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他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情况
经查验,公司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于 2026 年 6 月
告》(公告编号:2026-036),将《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基
本制度>的议案》增加为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何佳玥
陶宇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