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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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管理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二)薪酬激励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兼顾,并建立健全薪酬延
期支付、止付追索机制;
  (四)薪酬激励应综合考虑不同人员承担的责任、所需专业知
识及投入时间等分类确定。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条 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的核定以年度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
的 50%,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核定以任期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公司相关考核及薪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上级主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延
期支付。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超额
发放的所有绩效年薪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
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
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第八条 对于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
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
绩效年薪。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党委会
前置研究、董事会认定,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
部分直至全部绩效年薪。追索扣回比例结合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
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年薪: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
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公司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
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
的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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