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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 时在浙江省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 919 号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春平先生主持。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15:00 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789%,
名,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78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会议。
综上,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及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四)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来的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92,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