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新动力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沈粤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
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
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定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
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
会议室举行。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年 6 月 26 日的 9:15-15:00。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共计 163 人,代表股份 718,831,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有公司股份数为 718,756,2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7902%;外
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54%。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26 年 6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
股东会。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利润分配预案》;3.《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2025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5.《关于聘请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关于公司与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10.《关于公司
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与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1.《关于
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津贴的议案》;12.《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
案》;13.《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取消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
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第二次临时会议和 2026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案提出。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63 人,代表股份 718,831,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人 15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18,756,2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司股份数为 7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54%。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上述第 2、5、6、7、8、9、10、11、12、13 项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第 7 项和第 8 项议案进行
了回避表决。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