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
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
计划”)及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华
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华勤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激
励计划(草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
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
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5 年激
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法律意见书
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5 年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激励计划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易所网站等进行公示,并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公示。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
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的议案》。
(二)2025 年激励计划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法律意见书
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的议案》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其中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及派息调整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
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根据上述规定,经调整后:
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220,088 股,具体包
括: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合计 73,534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8.46 元/股(经权益分派调整后);
要求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128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8.46 元/股(经权益分
派调整后);25 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情形且降职后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
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因降职调减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20,426 股,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18.46 元/股(经权益分派调整后)。
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178,343 股,具体包
括: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
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合计 99,4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3.03 元/股(经权益分派调整后);
为 70%;4 名激励对象 2025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
法律意见书
售比例为 50%,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本期未满足个人层面职级要求
或绩效考核要求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856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3.03 元/股
(经权益分派调整后);11 名激励对象发生降职情形且降职后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因降职调减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4,087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3.03 元/股(经权益分派调整后)。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3 年激励计划
(草案)》《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