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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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分管内部审计的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成员由稽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
规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承担全面风险管理、洗钱风险管理、
并表管理、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工作、廉洁从业管理、诚信从业管理的
监督职责,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
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执业行为;
  (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
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
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等;
  (四)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查企业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五)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洗钱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监督
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洗钱风险管理的履职尽责
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承担并表
管理的监督责任,对公司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
督,督促董事会对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并督促整改;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履行文化建设实践评估工作的监督职权,参与证券公司文
化建设实践评估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廉洁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
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评议结果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及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后续的监督及检
查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于
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 2/3 以上委员同
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
当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当与会议通知
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视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透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包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施行期间,相关
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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