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6-062
债券代码:123158 债券简称:宙邦转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室
冲突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决定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郑仲天
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1 人,代表股份 346,669,97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8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86,669,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02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4 人,代表股份 60,000,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58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7 人,代表股份 61,869,0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68,7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4 人,代表股份 60,000,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9588%。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
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281,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7%;
反对 2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15,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170,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
反对 2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26,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97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1%;
反对 2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9%;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07,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421,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4%;
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20,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秀伟律师、段博文律师现场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