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坪山
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571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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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参与现场投票的 17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6,669,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8.0256%。
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60,000,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9588%。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287,281,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17%;反对 23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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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15,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8%;反对 23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弃权 2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6,170,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54%;反对 2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26,7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4%;反对 22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8%;弃权 1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979,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931%;反对 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09%;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07,4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2%;反对 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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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9%;弃权 22,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6,421,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84%;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20,7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7%;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5%;弃权 26,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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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王秀伟
经办律师:
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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