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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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6-02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8 人,代表 128 名股东,
代表股份数量 65,172,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 17 名股东,代
表股份 33,906,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65%。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31,265,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2 人,代表股
份 22,164,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186,8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15,977,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34%。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9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65,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9%;
反对 6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5%;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57,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63,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9%;
反对 60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5%;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55,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65,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9%;
反对 6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5%;弃权 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557,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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