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大股份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
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152 号);2026 年 6 月 1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永
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638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46,52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7.7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559,665.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163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
告》,公司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457,810,200.00 325,559,665.21
合计 457,810,200.00 325,559,665.21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投项目“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
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永大如东,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公
司拟向永大如东提供不超过 12,500 万元的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将根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
性或分次逐步向永大如东发放借款。该借款为无息借款,无具体偿还期限,由永
大如东根据经营情况择时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具体事务。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永大如东。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永大如东已在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
借款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永大化工机械(如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BWJ73T52
成立时间:2022 年 8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福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
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永大如东 100%股权。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永大如东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
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
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公司以及子公司永大如东、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永大如东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向永大如东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永大如东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云翔 陈跃政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