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 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
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预算总额,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纳入该机制管理,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及行业薪
酬水平相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相符;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
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
薪酬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
(二)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或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或子公司相关薪
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
其中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执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采用津贴
制,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
效考核管理制度规定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以上一年度为基础,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第六章规定对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薪酬情况进行调整;绩效薪酬部分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及其任职
考核情况予以评定和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于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或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
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
业绩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按年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
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一) 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一) 公司经营业绩;
(二) 任职的岗位、个人能力与贡献;
(三)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四) 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
(五)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
当纳入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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