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
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
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
第三条 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公司战略为基础,关注长远;
(二)以市场对标为依据,有效激励;
(三)以绩效约束为前提,科学严谨;
(四)以企业整体为参照,平衡和谐;
(五)以监管政策为框架,合法合规。
第四条 董事会履行高管薪酬决策职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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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拟定,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根据收入分
配政策和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
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各项因素,结合
政府监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对职工工资总额的
确定、计提、发放和工资水平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
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高管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含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付。
第八条 副总裁、总会计师及列入企业负责人管理范围的高
管的基本年薪按总裁基本年薪 0.85 倍预发,待年度薪酬兑现方
案确定后进行清算。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高管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的收入。
第十条 企业年初可以按照基本年薪标准对高管绩效年薪
实行按月预发。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高管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
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 3 年为高管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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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水平不超过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
平的 30%。
第十三条 总裁任期激励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副总裁、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业绩
考核结果和董事会通过的任期激励收入兑现规则确定,合理拉开
差距。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综合测评和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要
求,建立多维度测评和差异化考核机制,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能力、职责、业绩等设定指标,结合评价主体设定评分权重,开
展综合测评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公司根据核定的绩效年薪
水平进行清算。已发绩效年薪低于核定水平的,剩余金额在清算
后一次性兑现;已发绩效年薪超过核定水平的,须追索扣回超发
的金额。
第十六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处分和资产损
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其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全部已发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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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不担任高管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确定薪酬;董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经营管理者的
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变化而导致有相抵之处时,公司有权做出
相应修改。政府监管部门就企业人员薪酬水平、薪酬结构等提出
强制性管控要求时,按有关要求执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薪酬兑现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人〔2019〕61 号)
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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