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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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树立正确的薪酬激励导向,充分发挥
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及《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下合称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不断深化对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
性的认识,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与实体经济,通过建立科学、合
理、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推动公司高质
量发展。
  (二)注重程序规范。基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
要求,严格落实薪酬决策程序要求,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明确
各方职责、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薪酬制度有效落实,确保薪酬
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有效衔接。
  (三)树立正确导向。建立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业绩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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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正向激励体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合规、诚信、
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薪酬分配重点向基层岗位、关键岗
位、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激励约束统一。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平
衡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建立薪酬与风险相挂钩的
有效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切实发挥薪酬对风
险防控的约束作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制订,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管理
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支
付给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的现金性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等。计算口径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集团合并报表
口径。
    第五条 公司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当
年工资总额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绩效评价系数、考核目标完
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如有关法规或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决算管理。公司每年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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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公司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资总额决算情况。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执行董事基
于其在公司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领取薪酬,不就履行董事
职责从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津贴或会议费。非执行董事自公司
股东及/或股东相关单位领取薪酬的,不再就履行董事职责从公
司领取董事薪酬、津贴或会议费。职工董事按其在公司的工作
岗位领取薪酬,不就履行董事职责从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津贴
或会议费。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或方案
从公司领取董事津贴、会议费。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固定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如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上级单位另有规定且严于
本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基于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市场可比券商薪酬
水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岗位贡献、个人考核结果等因素,
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按月发放固定薪酬。充分考虑公司业务发展
趋势和薪酬策略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薪酬等发放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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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绩
效考核体系,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公司应当将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服
务客户水平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反向惩
戒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
务、职工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岗位,并相应领取绩效薪酬的,
按其在公司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其他工作岗位参
与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股东或相关单位领取薪酬
的非执行董事不从公司领取与经济效益、经营业绩或个人履职
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委
员会负责组织,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如有)的确定和支付将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并披露董事履
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如适用)及其领取薪酬情况。
           第五章 薪酬递延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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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支付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
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风险持续期限相
匹配。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高级管理人员
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或者涉及个人违法违规违纪情形,
使得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风险损失
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并将相应
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
  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
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守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政策
要求。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
规、公司章程或政策要求相冲突的,均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
或政策要求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不少
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的制度与中
文版制度有歧义时,以中文版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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