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方案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适用对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期限
四、薪酬标准及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
实际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为40%:60%。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
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重要依据确定,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
中,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经营业绩考核完
成后支付,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绩
效年薪中须设定一定比例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比例和递延期
限应与业务风险存续情况相匹配,递延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
年。递延部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风险暴露情况,
在递延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兑现。中长期激励收入(或任期激
励收入)实行锁定期管理,具体以公司审议批准的专项激励
方案为准。其中,任期激励收入须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予以发
放。
五、其他说明
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他款项后,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和激励收入计算薪酬并
予以发放。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