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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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明理路238号豫发大厦25层 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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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了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6-02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5 点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
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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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1)2026 年 6 月 22
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61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共 1060 人,代表股份 28,910,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91%。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06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以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
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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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无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
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04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4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35%;反对 24,733,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541%;弃权 1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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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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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标冲:                   张灵溪:
                       赵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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