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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80 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成
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6月26 日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467人,代表股份645,580,460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
案》
同意645,269,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4,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0%;
弃权26,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
的议案》
同意645,199,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8%;
弃权97,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2%。
同意645,191,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7,1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6%。
同意645,191,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6,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5%。
同意645,190,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7,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7%。
同意645,189,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8,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同意645,189,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8,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同意645,188,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8%;
弃权108,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同意645,18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1,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9,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同意645,18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2,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11,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3%。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645,188,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1,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10,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645,189,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1,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7%;
弃权109,4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
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645,189,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1,3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109,3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645,171,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1,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127,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97%。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45,242,2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9,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6%;
弃权108,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45,188,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1,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110,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37,809,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804,3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40%;
弃权967,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98%。
同意645,191,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75,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7%;
弃权112,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5%。
同意645,136,7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30,9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3%;
弃权112,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5%。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644,814,3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55,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5%;
弃权110,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同意644,694,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75,7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02%;
弃权109,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暨提名许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同意645,170,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99,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4%;
弃权110,5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641,037,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432,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866%;
弃权110,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645,316,3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53,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弃权110,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招股说明
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451,803,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8.2934%;
反对3,939,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3,904,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645,317,5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47,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9%;
弃权115,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8%。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45,376,7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93,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4%;
弃权110,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8项、第10-13项、第1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7项、第9项、第1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楹
郝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