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帅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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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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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六月
帅丰电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帅丰电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
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及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嵊州市五合西路 100 号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商
若云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帅丰电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下面简称“上海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5,951,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6709%。
    根据上海中国结算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87,57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929%。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4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7,038,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帅丰电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3,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876%;反对 9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12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3,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876%;反对 9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12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3,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876%;反对 9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12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133,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876%;反对 9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712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帅丰电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
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帅丰电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蓝锡霞
   负责人:徐旭青                       王帅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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