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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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王卓、潘希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
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5,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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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82%,其中 A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5,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0.038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3,263,80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7.95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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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2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3,648,8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916%,其中 A 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83,263,809 股,占公司
总股本 47.9534%;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3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382%。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47,6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50%;反对 654,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57%;反对 654,6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80%;弃权 46,6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3%。
表决结果:同意 482,946,3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7%;反对 654,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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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918%;反对 654,6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80%;弃权 47,9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1%。
表决结果:同意 482,940,6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6%;反对 660,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974%;反对 654,6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80%;弃权 47,6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6%。
表决结果:同意 482,944,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4%;反对 667,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43%;反对 667,1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77%;弃权 36,9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0%。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4,1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02%;反对 68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39%;反对 689,600 股,占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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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11%;弃权 35,1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9%。
表决结果:同意 96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600%;反对 657,2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932%;弃权 47,0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8%。
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
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4,1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02%;反对 688,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39%;反对 688,0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17%;弃权 36,7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3%。
表决结果:同意 482,918,7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02%;反对 688,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39%;反对 688,0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17%;弃权 36,700 股,占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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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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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 卓
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