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26-037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司第四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21人,代表股份数126,226,83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025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719人,代
表股份数29,561,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581%。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数123,805,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6027%;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10
名,代表股份数2,420,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224%。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621,3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3%;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8,955,6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17%;594,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7%;11,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86%。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619,7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0%;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8,954,0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63%;594,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7%;13,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0%。
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618,3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9%;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8,952,6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6%;596,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8%;12,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6%。
表决情况:125,618,9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4%;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8,953,2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36%;594,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8%;13,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7%。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25,573,7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6%;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8,908,0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7%;63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0%;20,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04%。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28,905,0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05%;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28,905,0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05%;63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0%;2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5%。
五、律师见证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