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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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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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5:30
在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 760 号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律师、邓玉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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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公司定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5:30 在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 760
号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现场会议,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
投票。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明确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题,
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5:30 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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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7 人,代表股份 251,295,9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3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8,518,6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 2,777,3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4%。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 2,777,3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3 人,代表股份 2,777,34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4%。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
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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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
会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通
知相符。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亦不存在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表决方式。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
确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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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票
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结束并经合并统计后,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当场公布了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无人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50,329,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53%;反对 88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12%;弃权 8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10,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890%;反对 882,52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757%;
弃权 8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53%。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及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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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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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松
负责人:马巍
邓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