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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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
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
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
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
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
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
测,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交
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
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
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
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
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
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
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采购、投资等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
关的基础业务信息、交易背景资料,并及时反馈结算变更条款、订单取消或延期
等影响套期保值匹配性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监
督业务人员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并将结果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五)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投资部门等业务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向财务部门
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开展汇率风险对冲的方案制定:
合同金额、结算币种)、交易背景证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关单、信用证)、外汇
市场波动分析参考报告等。
  (二)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
等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方案并上报审批。
  (三)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及方案内,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
确认后,方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建立业务台账,检查
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的发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公司台账进行核对。
若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五)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并由公司审计
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
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
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管理层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
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
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
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提交
分析报告,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分别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情况,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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