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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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
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
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
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
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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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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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
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
案审计;
  (七)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 年,季度财务
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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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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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
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
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
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
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
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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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
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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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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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表意见(如适用);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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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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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所依据的材料;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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