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 中国人保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19: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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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
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章程》);
     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6
     年 2 月 6 日、2026 年 3 月 26 日、2026 年 4 月 29 日及 2026 年 5 月
   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5 日的《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A
   股《股东会通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5 日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通告》以
   及 H 股通函(以下简称 H 股《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
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5 日的 A 股《股东会通知》
                                           ,
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5 日的 H 股《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中国人保大厦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
赵鹏主持。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 A 股《股东会通知》、H 股《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
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
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22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6,500,628,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3581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确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H 股通函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等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注:下表中“股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相应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关于 2025 年
     告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
     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
     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
     度固定资产        36,496,742,
     投资预算的            777
     议案
     关 于 聘 请
     计师事务所            382
     的议案
     关 于 集 团
     益捐赠计划            877
     的议案
     关于集团资
     本 规 划        36,494,121,
     ( 2026-202       777
     关于集团公
     司董事与监
     薪酬清算方
     案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
     忠民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        36,240,307,
     董事会非执            403
     行董事的议
     案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关 于 2025
     配的议案
     关 于 聘 请
     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关于集团公
     司董事与监
     度薪酬清算
     方案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
     忠民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的议
     案
          相关数据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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