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业绩导向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 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
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公司战略目标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
成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个人履职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有其他任职的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内部董事
可以领取固定津贴,固定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除内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固定
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考核及发放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可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调整。薪酬调整可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报董事会(涉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或股东会(涉及董事薪酬调整)批准。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
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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