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人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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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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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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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608-03 号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受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
告文件、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
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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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邓伟栋先生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公司全体董
事过半数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常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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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2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
  经查验,共1,453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895,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64%,其中,中小投资
者股东共1,4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76,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2%。
  经查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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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果,并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
通过,具体议案如下:
  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为:689,126,483股赞成,12,186,704股反对,1,581,900股弃权,赞
成股份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8.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5,607,527股赞成,12,186,704股反对,
  表决情况为:690,729,883股赞成,10,656,604股反对,1,508,600股弃权,赞
成股份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8.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7,210,927股赞成,10,656,604股反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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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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