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6-37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的概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鼎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建筑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建材”)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担保额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2026 年 5 月 13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7)、《关于公司 2026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
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32),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材料、全资孙公司
九鼎建材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的《保
证合同》对应的债务均已结清,相应的担保责任均已结束。
近日,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材料、全资孙公司九鼎建材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材料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鼎材料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
同编号:E-A0433002606220019740)(以下简称“主合同 1”),约定最高债权额度为人
民币 1,000 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6 年 06 月 22 日至 2029 年 06 月 21 日;公司全资子
公司九鼎材料与交通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编号:Z2625SY15668603)(以
下简称“主合同 2”),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6,000 万元,额度可用于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开立国内信用证,授信期限自 2026 年 6 月 23 日至 2027
年 6 月 5 日。
公司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133002606220315480),约定公司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材料签订的主合同 1 形成
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1 项下九鼎材料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公司与交通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C260622GR7256770),约定公
司为交通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材料签订的主合同 2 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7,200 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2 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
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建材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
同编号:E-A0433002606220018618)(以下简称“主合同 3”),约定最高债权额度为人
民币 950 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6 年 06 月 22 日至 2029 年 06 月 21 日。
公司与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133002606220314173),约定公司为南京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建材签订的主合同 3 形成
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950 万元,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 3 项下九鼎建材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3,641.6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77%,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 33,641.6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77%,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担保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上述担保均在正常履行中,无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